中新網四川新聞7月21日電 (記者 劉忠俊)日前,四川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8個月、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判處王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該起案件系以車輛隱患排查、維護保養不到位相關問題追究道路交通運輸企業責任主體刑事責任的案例,案件提醒了運輸企業、路營公司等單位要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2020年10月1日10時許,河北籍駕駛員王某駕駛車牌冀EM8***重型倉柵式貨車行駛至G76廈蓉高速公路敘永往瀘州方向1828公里加600米路段處,因車輛制動失效先后與因發生交通事故在客貨車道內緩慢行駛的4臺車輛發生刮擦,隨后車輛繼續行駛至1833公里加400米路段處,與停于應急車道正在處理交通事故包含一臺警車在內的6臺車輛發生碰撞,事故造成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11輛車受損,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300余萬元。
案件偵辦過程中,四川省公安廳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通過檢驗鑒定發現肇事車輛制動系存在多處隱患,導致行車制動系陳舊性失效,經事故責任認定王某實施了駕駛機件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機動車致車輛制動失效的違法行為,是造成該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擔該起事故全部責任。
據了解,案件偵查中還發現,肇事車輛所屬的河北省邢臺市某道路運輸公司存在未有效開展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制度不健全、對所屬車輛駕駛員教育培訓不到位等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公司法人、經理王某,安全科科長張某,安全管理人員王某等人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瀘州市江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