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2月22日電(吳平華)老舊小區加裝電梯作為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對改善小區居民的居住條件具有重要意義。現實生活中,增設電梯屬于對既有房屋的建設改造,不可避免會對相關業主的生活產生一定影響,在這個過程中,低層住戶和高層住戶之間的利益沖突最為典型。近日,青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老舊小區加裝電梯產生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例:一業主不出資卻想使用電梯被拒后,將所屬單元其余業主告上法庭....。.
2020年6月,成都市青羊區某小區某棟樓某單元共有7樓14戶住戶,為方便生活協商加裝電梯,其中2樓住戶原告李某某同意加裝電梯,但提出不負責電梯費用。后經全體住戶協商一致,簽訂了《成都市青羊區既有住宅自主增設電梯項目相關業主協議書》,約定了1-7樓各樓層分攤電梯建設費用比例及金額、后期維護費、保養費及電費分攤比例等。后李某某與業主張某某又簽訂《補充協議》,約定2樓不出電梯建設費用,不享受相應的政府補助,但擁有電梯使用權,按1.8%比例分攤交付使用后電梯運行所產生的維修維護等費用。2022年7月,電梯加裝完成后,其余業主要求李某某支付電梯建設費用,李某某依據其與張某某簽訂的《補充協議》拒絕支付,其余業主不認可李某某與張某某簽訂的《補充協議》,經協商后決定停止其使用電梯,李某某不服,起訴至青羊法院。
青羊法院經過審理,查明事實后認為,本案中,在該樓棟單元包括李某某在內的14戶業主均簽名確認的《協議書》中,所約定建設資金2樓按照1.8%分攤,電梯電費運行費用、電梯維護保養費分攤2樓亦為1.8%。李某某雖然支付了電梯平臺搭建費用、燃氣管道改造費用,但該費用系針對李某某所在樓層的平臺搭建及李某某所有房屋的燃氣管道改造,并非電梯建設費用,其在未按照《協議書》承擔電梯建設費用的情形下,要求確認其對電梯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亦有違權利義務對等和公平原則。另外,張某某雖與李某某簽訂了相關協議書的附件,但其簽署的附件內容已經超出了張某某作為代理業主的權限,因此對于2樓住戶的訴請,法院予以駁回。
近年來,隨著人口結構深刻變化和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斷提升,老舊小區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成為廣大城市家庭,尤其是有老年人、嬰幼兒、殘疾人家庭的迫切需求。但老舊小區加裝電梯過程中,容易引發業主間的權益矛盾糾紛。為貫徹落實全國調解工作會議精神、促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法有效實施,推動多元解紛、促進訴源治理,在司法審判和行政執法中大力弘揚法治、文明、和諧、友善等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讓廣大人民群眾住有所居、居有所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