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1月26日電(吳平華)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了一起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業主王先生挑釁他人后被沖進小區的外人毆打,作為管理小區門禁的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業主王先生凌晨醉酒在小區內休息,看見小區門外有幾個小伙子便出言挑釁“不要吵,有本事進來”,隨后被沖進來的幾人毆打致二級輕傷,花費醫療費、誤工費等。事后,王先生認為物業公司的安保人員在安保室未對進入小區的人員進行查驗、登記,未阻止沖入小區的傷人者,目擊王先生被打后,也未第一時間報警、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幾人毆打他人的違法行為,物業公司未盡到合理安全保障義務,亦未能履行物業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公司則抗辯其已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安保義務,在發現業主被打時第一時間就報了警,只是因為事發突然,且毆打行為僅持續了1分鐘,來不及阻止就已經結束了,王先生的損害是由案外人侵權所致,應由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其作為物業公司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合同約定巡視、門崗24小時執勤,外來人員必須登記后方能進入小區。根據查明的事實,事發時案涉小區一號門長期呈打開狀態,且違法行為人進入小區時無相關執勤人員要求登記核實,物業公司構成違約,應承擔履行合同存在瑕疵的違約賠償責任。但本案物業合同中沒有關于人身、財產損害賠償的特別約定,且案涉損害系由案外幾人毆打所致,主要責任應由直接侵權人負擔。此外,案涉毆打事件系因王先生主動挑釁爭吵演變而來,其對此亦有過錯,故判決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即1200元。
法官說法,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物業服務單位,對小區住戶負有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一般情況下,根據合同約定和物業服務的性質,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責任應當體現在日常安保管理以及安保設施的日常管理與維護上。
具體而言,物業管理公司的服務內容主要包括負責小區規劃紅線以內、業主門戶以外的公共秩序維護和公共財產的看管,當發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時,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及時報警,并配合公安部門進行處理。然而,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存在過失,就如本案中的情形,對小區門禁管理存在不足,其就需要根據其過失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當然,物業管理公司并非損害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其應承擔的責任系補充賠償責任,該責任范圍需限定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內。若物業管理公司已經盡到了物業管理義務,則無需承擔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