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失聯”經營主體擠占市場要素資源,鼓勵支持正常經營主體加速健康成長,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昨日,記者從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與成都市人社局、成都市醫保局、國家稅務總局成都稅務局聯合發布了《成都市經營主體除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在我省率先探索經營主體除名管理試點,將于本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談及《管理辦法》的出臺背景,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向記者介紹,商事制度改革以來,我市經營主體連續保持高位增長勢頭,經營主體總量已超過380萬戶。與此同時,部分查無下落、不履行年報公示義務、無稅務和社保(醫保)記錄等經營主體“失聯”現象也日益凸顯,不僅拉低了整體市場活力,而且不利于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為此,《管理辦法》從適用情形、除名程序、除名后果、救濟途徑四個方面制定了12條除名管理措施。例如,在除名條件中增加了“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在除名對象方面更為審慎包容;除名管理過程中,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除名后有怎樣的后果?經營主體被除名后,應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不能從事與注銷或清算無關的活動。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四川)不再公示經營主體名稱,并標注為“除名”。《管理辦法》也為經營主體重塑信用提供了途徑——經營主體被除名后的三年內,主動申請移出經營異常名錄并恢復納稅、繳納社保后,可以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除名修復。除名修復或除名被市場監管部門撤銷后,相關信息不再公示,經營主體重獲發展機會。 (記者 王靜宇)
(來源:成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