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四川省教育廳昨日發布了關于“涉教保險”的相關信息,明確了相關規定。按照要求,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人員不得協助保險機構一次性收取超過一年的短期保險保費;不得設立或變相設立涉教保險“小金庫”,不得以捐資助學、手續費等名義收取保險回扣和傭金。由學生(個人)投保的保險,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相關人員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投保,不得代理、代辦,不得以任何名義指定學生購買保險產品,不得利用課堂教學等渠道推銷保險產品,不得允許保險機構進校擺攤設點推銷保險產品,不得將是否購買保險與任何教育教學管理掛鉤,不得就此類保險組織招標。除基金會等有募集資金資格的慈善組織外,教育系統各單位不得直接接受保險機構捐贈。記者 趙子君
(來源:成都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