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帶著現金主動上門履行,本是一件好事,但如果是扛來50斤重的硬幣呢?
8月23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這樣一起案例,被執行人趙某因有怨氣,拎著4000枚一元的硬幣來到成都市新津區法院清償執行款,新津法院認為趙某蔑視司法權威,對其進行了嚴厲批評教育。
邱某某與趙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新津法院判決趙某向邱某某歸還借款4000元,判決生效后趙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邱某某遂向新津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趙某提來的硬幣。成都中院供圖
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趙某主動聯系申請執行人邱某某表示要歸還借款。8月18日,邱某某到法院收款,卻因趙某的做法氣憤不已——原來,趙某提來一袋重量近50斤的一元硬幣,表示這就是支付給邱某某的4000元執行款....。。對此,邱某某表示該做法不合理,拒絕收款。
經了解,趙某因對邱某某心存怨氣,于是通過該做法泄憤,意圖讓邱某某難堪。了解情況后,執行干警告知趙某該做法不合理,要求趙某變更履行方式,但趙某態度強硬,表示硬幣也是合法流通的貨幣,“隨便法院收不收”。
新津法院認為趙某故意刁難申請執行人,蔑視司法權威,遂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最終,趙某認識到自身錯誤,書面道歉,并變更支付方式,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向申請執行人履行了支付義務。

趙某在法官的教育下寫下道歉信。成都中院供圖
【法官提醒】
為了出一口氣,被執行人故意用硬幣支付執行款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種行為看似是主動履行法律義務,實際上是在為執行工作設置障礙,人為增加工作量,浪費司法資源,消極對抗執行工作。
對于故意妨礙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川在線記者 任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