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成都市市場監管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醫療藥品及用品價格行為的提醒告誡書》。該局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律法規,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罰款;有價格欺詐行為的,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囤積居奇,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的,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
各醫藥用品經營者及相關單位須認真對照相關要求,及時開展自查整改,規范自身價格行為。全市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以及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廣大消費者和社會各界若發現上述違法行為,請保存好相關證據并撥打12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
對有關經營者提醒告誡如下: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等法律法規,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合規經營,公平有序競爭,自覺維護醫療藥品及用品市場價格秩序。
針對感冒及“四類藥品”(退熱、止咳、抗病毒、抗生素類藥品),以及醫用口罩、酒精、抗原檢測試劑等醫療用品,加強內部及平臺內經營者行為規范,不得囤積居奇、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認真落實明碼標價相關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應標明品名、價格和計價單位。有償提供打包、配送、搬運等附帶服務的,應當標示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價格或者計價方法。經營者通過網絡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應當通過網絡頁面,以文字、圖像等方式進行明碼標價。
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出現虛假折價、虛假價格比較、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
各物流配送企業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配送人員教育管理,不得在平臺標價之外額外收取其他費用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王靜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