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7月3日電 (記者 劉忠俊)記者7月3日從四川省應急管理廳、阿壩州應急管理局獲悉,九寨溝縣袁某某、楊某某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危險化學品案已構成刑事案件,已通過行刑銜接移交警方立案查處。
近日,九寨溝縣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在該縣漳扎鎮進行常規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檢查時,發現袁某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資質情況下,私自運輸甲醇溶液,銷售給餐飲店作廚房燃料。執法人員當即依法開具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袁某某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對現場的甲醇溶液予以扣押。
經查,2022年8月開始,袁某某同合伙人楊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車輛未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等情況下,從鄰縣購買甲醇運回九寨溝縣后,加水勾兌成甲醇水溶液,配送至永樂、漳扎等鄉鎮,銷售給餐飲店作廚房燃料。到案發時止,袁某某、楊某某共給66家市場主體銷售醇基燃料696桶,銷售醇基燃料金額達人民幣286530元,獲利144465元。袁某某、楊某某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公通字〔2010〕23號)相關規定,袁某某、楊某某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擅自銷售危險化學品案已構成刑事案件,依據相關規定,案件已通過行刑銜接移交當地警方立案查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