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9月23日電(吳平華)夏日炎炎,大雨連連,成都市青羊區某老小區的樓頂漏水了……7樓業主群內“招呼”同單元同側各樓層業主共同修繕,2樓業主不在群因而拒絕分攤費用,無奈7樓業主只能訴諸法院,這事怎么辦?
彭某與羅某系同一棟樓同一側住戶,彭某是7樓頂樓住戶,羅某是2樓住戶。自2016年起樓頂開始漏水,并愈發嚴重。后彭某將屋頂防水補漏事宜在業主群中告知,并表明屋頂作為共有部分,其維修費用應由同側業主共同負擔。現除羅某外其他業主均已分擔費用,所以彭某訴稱羅某應向其支付屋頂共有部分維修費。
羅某辯稱其并不知曉彭某要維修樓頂漏水事宜,在法院送達案件文書后才知曉此事,不認可維修事宜,不應當支付維修費用。
彭某系案涉樓棟頂樓左側業主,因前期案涉樓棟加裝電梯,1棟業主大部分均在“某單元XXX交流群”微信群內,故就案涉樓棟頂樓防水補漏事宜,彭某在該群內進行了告知,但羅某并未在該群中。2023年4月18日,彭某在該微信群中發送《防水補漏維修報價》圖片,后經再三考察,最終選定成都某公司。隨后,彭某將前述公司的授權書及與其簽訂的合同一并發送至微信群里。彭某與成都某公司簽訂的《某系統防水服務合同》,載明總價10500元。2023年7月6日,彭某在該微信群里表示“頂樓屋頂的防水補漏工作已經結束了。防水補漏的費用共計10500元,按照7層樓計算,每層樓1500元!焙蟀干鏄菞澇_某外的其他左側業主均將維修費用向彭某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區劃內的以下部分,也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礎、承重結構、外墻、屋頂等基本結構部分,通道、樓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屬設施、設備,避難層、設備層或者設備間等結構部分;”之規定,本案中,彭某所修繕的屋頂屬于案涉單元業主共有部分,具體到本案,漏水相對應的部分為1棟某單元單號業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款“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之規定,本案中,羅某雖主張其并不知曉彭某對屋頂漏水修繕的相關情況,其并不在彭某所通知的微信群中,對此,本院認為,經庭審查明,羅某未在“某單元XXX交流群”系事實,但彭某委托第三方對案涉單元屋頂漏水進行修繕的行為,相應的權利歸屬于1棟某單元單號業主,前述業主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彭某主張單號業主向其支付因修繕支出的費用,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羅某向彭某支付1500元。
目前,該判決現已生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