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0月28日電(吳平華)隨著網購市場不斷擴大,各大短視頻平臺幾乎“零門檻”的網店吸引了越來越多人投身其中。為了分擔運營壓力,許多店主選擇由第三方公司提供代理運營服務。看似互利雙贏的合作,卻也引發了層出不窮的糾紛。當營收水平無法達到預期,店主們是否有權解約退款?合同約定的“不予退款情形”又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審理了該案件。
2023年9月22日、9月24日,原告趙某為開辦某平臺網店與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先后簽訂兩份《電商服務合同》,約定該文化傳媒公司為趙某提供平臺櫥窗帶貨技術綜合服務和網店店鋪技術綜合服務。該文化傳媒公司工作人員在微信中告知趙某,按合同約定的方案,保底營業額為4萬,穩定后月收益可達17000元左右。2023年10月12日,趙某的網店開通,但網店經營成果卻并不盡如人意,上線商品需自行尋找第三方賣家自主購買再發貨,總共出了二十余單還退了十幾單。為此,趙某與該文化傳媒公司多次協商解約退款事宜,但均未能達成一致。趙某遂以該文化傳媒公司夸大事實、虛假宣傳、誘導消費為由訴至青羊法院,請求解除兩份《電商服務合同》并退還全部服務費用1萬7千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某平臺網店店鋪技術綜合服務合同明確約定,服務期限為自簽訂之日起三個月,期限內營業額應達到4萬元;并約定:若趙某因個人原因自主放棄享受服務,或客觀銷售情況無法實現其個人預期利潤的,不予退款;已協助趙某開通網店后不予退款。合同進行中,該文化傳媒公司為趙某提供了辦理營業執照、開通平臺網店上架商品及部分技術咨詢服務。趙某根據該文化傳媒公司發送的商品信息,在第三方平臺尋找后下單再自行發貨退貨。2023年10月20日,趙某向被告某文化傳媒公司發送微信要求退款,后未再運營小店。
法院經審理認為,合同目的的實現、穩定收益的取得,需要雙方相互信任、相互配合,共同努力。趙某在合同服務期內向某文化傳媒公司提出停止服務和退款要求,且未再經營該賬號,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故案涉合同于通知到達之日即2023年10月20日解除。關于平臺櫥窗帶貨技術綜合服務費用,某文化傳媒公司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向趙某提供了櫥窗帶貨技術綜合服務,該部分服務費用應當全額退還。關于小店店鋪技術綜合服務費用的退還問題,趙某賬號運營時間較短未達三個月,未遵守合同約定,某文化傳媒公司提供的技術服務亦未能達到趙某預期效果,因此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酌定該文化傳媒公司按65%的比例向趙某退還服務費用。
宣判后,某文化傳媒公司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認為,電商代運營,是近年來的新興行業,一般表現為代理公司收取運營服務費,幫助電商開辦、運營店鋪,具體的代運營項目可能涵蓋注冊網店、裝修網店、效果營銷、客服托管等一項或多項服務。
層出不窮的電商代運營相關糾紛中,店主們的訴求一般集中于解除合同和退還費用,代運營公司往往以已提供約定的部分服務及“不予退款情形”進行抗辯。合同約定的各種“不予退款情形”,往往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或排除對方主要權利,對雙方均無拘束力。因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判決解除合同,并充分考量雙方合同履行情況,酌定支持服務費退還金額,有利于實現雙方的利益均衡。
最后,鄭重提醒各大網購平臺店主,不要迷信電商的造富能力,投資有風險,入行需謹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