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1月12日電 (吳平華 張波 鄔毅)近日,簡陽法院審理一起祖父母申請撤銷孩子母親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兩位老人以孩子母親多年未照顧孩子為由,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孩子母親也表示同意。簡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并不符合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在向申請人釋明后,申請人撤回了申請。
小李(化名)的父親在小李半歲時因病去世,小李的母親王某在丈夫去世后遂外出務工,小李一直由其祖父母撫養。現小李年滿16歲,小李的祖父母認為王某離家多年,對小李未盡撫養義務,故向法院申請撤銷王某的監護人資格,小李母親王某也同意撤銷自己的監護人資格,表示自己回到老家,已重新建立家庭,自己沒有能力對小李進行監護。
法院審理后認為,父母無條件就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死亡或無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有關個人或組織擔任監護人。在法定監護中,監護人若無法律規定的不能擔任監護人的限制性條件,就必須擔任監護人,不得拒絕。
據介紹,十幾年來,王某雖未主動履行對小李的撫養義務,但這并不符合撤銷其監護人資格的法定情形,王某應對之前未能依法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予以改正,而不是以組建了新的家庭為由就設法免除自己對小李的監護、撫養義務。同時,承辦法官在庭后對王某的行為進行了訓誡,并對小李的祖父母進行了釋明,小李的祖父母當即撤回申請,王某也表示將盡力履行其職責。
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既是權利,也是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父母不能對自己的監護職責任意放棄。每一位家長都應當切實擔負起為人父母的法定職責,給孩子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