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2月12日電 (吳平華 張杰)“網約車”未依法取得網絡預約出租車運輸證,即使與平臺簽訂了服務合作協議,其車輛仍不屬于法律規定的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近日,簡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楊某駕駛一輛小型轎車行至交叉路口時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與王某駕駛的一輛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受損及王某受傷的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楊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駕駛的小型轎車系用于從事客運的網約車,登記于成都某汽車公司名下,成都某汽車公司將案涉車輛出租給鄭某,王某與鄭某系夫妻關系。事故發生后,王某的丈夫鄭某訴至法院要求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租金損失費1234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三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的規定,合理停運損失應當是依法取得營運資格的人員駕駛營運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包括車輛停運的固定損失和實際收入損失,鄭某主張的租金損失即屬于車輛停運的固定損失,雖然案涉車輛為經營性車輛,但鄭某至今未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其租賃案涉車輛后用于從事網約車服務,并非合法從事營運活動,故鄭某主張租金損失沒有法律依據,法院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非法從事營運活動系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行為,依法營運才能受法律所保護,車主在從事網約車營運前應合法取得網約車從業資格證以及網約車運輸證,合法從事營運活動,還應遵守交通規則、增強法律意識,為道路安全保駕護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