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2月23日電(吳平華)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因種種原因不具備貸款條件,卻想方設法找人“借名貸款”。這種做法看似能解燃眉之急,卻潛藏著許多法律風險。
2020年,李某找到某中介公司讓其幫助解決64萬元債務問題,某中介公司便安排李某與邱某通過虛構房屋買賣交易的方式向銀行申請貸款。在中介公司指導下,李某將自己的房屋過戶給邱某,然后邱某以房屋為抵押向某銀行申請購房按揭貸款100萬元,貸款期限20年。貸款發放后,中介公司即扣除代李某償還債務的64萬余元,收取手續費16萬余元,給予邱某好處費8750元。案涉房屋實際上仍為李某使用,李某每月將還款資金通過其配偶、中介公司郭某等轉入邱某還款賬戶。2023年3月起,邱某還款賬戶連續逾期未再還款,某銀行多次催繳無果后訴至青羊法院,宣布貸款提前到期,起訴要求邱某一次性歸還全部貸款本息并承擔違約責任。
成都市青羊法院經審理認為,邱某與李某僅完成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并未實際交付房屋,邱某“背債”的目的是獲取相應好處費,而非獲取案涉房屋所有權,雙方自始沒有建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意思表示。李某伙同中介機構,通過虛構房屋買賣合同促成案涉《借款合同》的簽訂及履行,從而達到其借邱某之名以案涉房屋抵押實現融資的目的。某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已盡到審慎審核義務且無過錯,其合法債權應當予以保護。
法院依法判決確認某銀行有權對案涉房屋依法處置所得價款優先受償,不足清償部分由邱某承擔清償責任,邱某承擔后有權向李某追償,案涉房產清償本案債權后的剩余價款由李某所有。宣判后,李某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成渝金融法院維持原判。青羊法院同時將本案辦理中發現的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近年來,“借名貸款”亂象頻出,不僅導致社會信用成本增高,也影響了金融市場穩定。“借名貸款”中的名義借款人往往礙于人情或被蠅頭小利誘惑,成為替人背債的“工具人”。然而,名義借款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他人貸款,若實際借款人無力償還、不愿償還,名義借款人只能自己先向銀行承擔還款責任。同時,“借名貸款”過程中往往涉及虛構貸款用途、欺騙銀行等情形,情節嚴重可能構成犯罪,承擔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公民在向銀行申請貸款時應如實填寫相關信息,實事求是,不借用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貸款,不虛構貸款事由,依法誠信參與市場交易。(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