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于2022年12月2日修訂通過,將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實施辦法》共八章八十條,包括總則、國土空間規劃、耕地保護、土地轉用與征收、建設用地管理、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八個方面內容,將為新時代我省土地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提供更加完備的法治保障。
耕地保護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實施辦法》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護負總責,其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耕地保護的第一責任人。逐步將永久基本農田全部建成高標準農田。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耕地保護補償激勵機制,按照誰保護誰受益的原則,對履行耕地保護責任的各類主體進行獎勵和補助。
土地征收程序進一步規范。《實施辦法》提出超過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自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九十日內全額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
健全節約集約的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實施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建設占用土地的,應當優先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鼓勵采用節約集約用地新技術和新模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鼓勵合理利用地下空間,統籌地上、地下開發利用,促進建設用地立體利用、綜合利用。
保障農村村民戶有所居。《實施辦法》明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宅基地面積具體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安排建設用地指標,保障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的合理用地需求。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為農村村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嚴禁違背農村村民意愿強制拆遷、騰退、流轉村民宅基地。
探索農村閑置宅基地新用途。《實施辦法》提出農村閑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后,可以用于發展休閑農業、鄉村旅游、餐飲民宿、文化體驗、創意辦公、電子商務等新產業、新業態,以及農產品冷鏈、初加工、倉儲等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項目。
記者 寇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