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8月21日電 (劉靜 陳柯)近日,瀘州市瀘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當事人當庭履行了案款,雙方握手言和。
據悉,魯某駕駛小轎車誤闖紅燈,與周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經瀘縣交警大隊認定,魯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后,周某的車輛維修費用已由承保魯某所駕車輛的保險公司賠付完畢。
因車輛維修期間無法運營,周某便與魯某協商停運損失,魯某以其購買了交強險、商業險從而應由保險公司理賠為由予以拒絕。索取賠償未果后,周某將魯某訴至法院,請求判決魯某賠償停運損失2100元、交通費300元、車牌工本費110元,共計2510元。
庭前調解過程中,魯某堅持認為自己買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應由保險公司賠償。并且周某沒有去保險公司建議的維修點進行維修,擴大了維修時長,延長了停運損失的天數,因此不接受調解。
庭前調解未果,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雙方依然各執一詞,爭執不下。休庭后,承辦法官隨即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詳細的釋法明理,客觀分析原告提出訴求的合理性,對停運損失、保險免責事項條款等進行普法。
法官告知魯某,在其已經簽字確認的保險合同中,明確列明了停運損失等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且保險公司還舉出《公證書》等證據,佐證在魯某投保時已盡到了告知義務,因此魯某理應自行承擔損失。同時,法官向周某指出,其所主張的交通費等具有法律依據,但具體的賠付金額仍需提供證據佐證。
最終,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由魯某賠償周某間接財產損失合計2000元,周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并撤回起訴。魯某當庭履行,兌現完畢。
法官提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從事出租車客運的經營性車輛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若不在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范圍內,且保險公司在承保時已對投保人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該間接損失應當由交通事故責任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車主們在購買保險時,務必對于車輛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逐條仔細了解清楚,避免在索賠過程中出現不必要的糾紛。需要指出的是,交通參與者只有認真遵守法律,才能得到法律充分的保護,才能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每一個人在日常生活中均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時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平安出行、文明出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