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2月23日從四川省政府網站獲悉,四川省財政廳近日出臺《關于四川省罰沒財物管理辦法》,明確執法機關依法罰沒的物品,可以依法公開拍賣、變賣、移交主管部門處置、贈送公益事業、銷毀;罰沒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辦法自2025年4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罰沒財物指執法機關依法對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或者法院生效裁定、判決取得的罰款、罰金、違法所得、非法財物、沒收的保證金、個人財產等,包括現金、有價票證、有價證券、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等。
根據該辦法,罰沒財物管理工作應遵循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執法與保管、處置崗位相分離,罰沒收入與經費保障相分離的原則。
有條件的部門和地區可以設置政府公物倉對罰沒物品實行集中管理。未設置政府公物倉的,或者因政府公物倉設施設備限制無法滿足罰沒物品存放要求的,由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進行管理。追繳、收繳罰沒物品后5個工作日內移交至罰沒倉庫。
辦法明確,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建立來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全面接受監督的罰沒財物管理信息系統,逐步與財政部門的非稅收入收繳系統等平臺對接,實現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
對于依法應當進行權屬登記的房產、土地使用權等罰沒財產和財產權利,處置前可以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沒收、追繳決定,法院生效裁定、判決進行權屬變更。值得注意的是,權屬變更后的承接權屬主體可以是執法機關、政府公物倉、同級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指定機構,但不改變罰沒財物的性質,承接單位不得占用、出租、出借。
(成都日報錦觀新聞記者 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