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6月29日電 (楊予頔)29日,四川省自然資源廳發布消息稱,日前,四川省自然資源廳出臺了《四川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在《四川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全省地質災害隱患點動態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國土資發〔2013〕116號)基礎上修訂完善,旨在進一步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動態管理,規范隱患點的認定與核銷。
《辦法》明確了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認定和核銷程序,以及認定和核銷調查報告(表)應包括的要件。《辦法》同時明確地質災害隱患點的核銷條件,包括已實施地質災害避險搬遷安置,地質災害隱患點危險區內房屋已全部拆除且無其他受威脅人員;已完成地質災害排危除險、工程治理,相關項目已通過驗收,治理的隱患點經監測或觀測處于穩定狀態,且地質災害防治工程運行良好,已達到防災功效;通過連續監測或觀測,經專業單位評估,認為地質災害隱患點已趨于穩定或危險區內威脅對象已不存在,且周邊地質環境較為穩定;通過其他方式消除地質災害風險隱患。
《辦法》規定,對因自然因素引發且威脅對象為城鎮居民及鄉村農戶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相關防災工作;對因自然因素引發威脅公路、鐵路、航道、水利、電力、市政等的地質災害隱患點,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單位)開展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對因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治理按《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辦法》要求,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將認定和核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調查報告(表)及批準表格報市(州)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并存檔,每年汛期和非汛期組織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開展不少于一次現場巡查工作。已核銷隱患點應納入每年非汛期的現場排查范圍內,開展一次排查核實工作。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將批準認定和核銷的地質災害隱患點作為風險調查評價的基礎數據,并將地質災害風險調查評價成果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從源頭管控地質災害隱患風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