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4月19日電 (記者 劉忠俊)近日,四川省應急管理廳、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四川局聯合印發《四川省煤礦重大危險作業報備監管工作制度》(下稱:《制度》),明確煤礦企業在實施重大危險作業之前,由主要負責人組織編制專項《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并上報煤礦上級企業審定、書面同意后,在企業實施重大危險作業10日前,向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進行書面報備。
據了解,《制度》所指的重大危險作業包括井口封閉礦井的啟封作業與長停礦井(7天及以上)入井偵查;井口與井下動火(焊接、切割、皮帶硫化等)作業;長距離電纜人力運輸作業等18項內容。
針對煤礦報備的資料,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將對其組織技術審查和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審查。重點審核風險辨識評估是否精準,安全技術措施是否合理可靠、是否符合現場實際,工作流程是否符合要求等內容。煤礦企業對經核準的重大危險作業,由煤礦主要負責人組織作業人員進行《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操作規程》專題培訓,按規定配備相關的設備與裝置(裝備)方可施工作業。
煤礦企業在實施重大危險作業時如何進行有效監督?《制度》規定由煤礦企業帶班負責人現場指揮,杜絕現場與措施“兩張皮”,煤礦企業在重大危險作業施工過程中如遇突發情況,要及時報告,需修改《施工組織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或《作業規程》《操作規程》的,要重新報備審查或核準。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根據工作性質、內容以及風險程度,派員或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指導和過程跟蹤督促,確保措施落實到位。作業完成后,煤礦企業需報告重大危險作業完成情況,進行信息閉環管理。
此外,《制度》還規定未經報備核準的重大危險作業不得實施。屬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對未按要求進行報備,自行實施重大危險作業的煤礦進行專項檢查,對安全技術措施不可靠、不落實、冒險蠻干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