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線記者 李丹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04號)第十一條規定:“鎮、街道的設立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擬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批準設立標準時,同時報送國務院備案!
記者3月17日從四川省民政廳獲悉,為提升行政區劃管理工作科學化、法制化、規范化水平,日前,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四川省鎮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四川省街道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即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嚴格控制分設建制鎮
記者注意到,《四川省鎮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根據設置建制鎮的基本影響因素,結合四川省建制鎮發展的基本情況,擬從人口規模與中心集聚性、經濟發展水平、城鎮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發展情況考慮建制鎮的設置標準。
其中,鎮域人口規模根據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地地區、高原地區分類,擬設鎮域戶籍人口總數(或實有人口數)分別不少于6萬人、3萬人、1.5萬人、1萬人,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不得低于上一年全省各鎮的平均率,政府駐地(即建成區)戶籍人口總數(或實有人口數)不低于總人口的20%。
《四川省鎮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提出,要嚴格控制分設建制鎮,分設鎮要與機構編制管理有關要求相銜接,嚴禁突破編制總量,確保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
較大規模街道的拆分需遵循兩項指標
《四川省街道設立標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設立街道的形式以及拆分和合并的情形,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行政管轄面積,新設街道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不同形式,一部分已城市化的建制鎮可以整體改為街道。
如果建制鎮面積較大,建議考慮從鎮區中析置部分發展良好的地區改設為街道,其余地域仍保留為建制鎮的管理體制。拆分后的街道和建制鎮必須符合上述街道設立標準和建制鎮設立標準。
較大規模街道的拆分,特大城市地區,街道面積應超過15平方公里,且人口規模超過15萬人;大城市及以下城市,街道面積應超過12平方公里,且人口規模超過12萬人。街道面積和人口規模兩項指標中若只有一項超過上述條件的,可以不予拆分。
提出意見建議的方式:
公眾可以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將修改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民政廳,請注明提出修改意見者工作單位、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聯系人:張 洋,周鈺杰
電 話:028—8442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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