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2月5日電 (記者 劉忠俊)近日,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向社會公布了一批涉大氣領域的生態環境執法典型案例,涉及揚塵污染、污染防治、排放大氣污染物等。
據了解,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不斷提升人民群眾對生態環境的獲得感和滿意度,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打擊一個,教育一片"的案件警示作用。
2024年8月6日,眉山市洪雅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洪雅縣某砂石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部分機制砂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2年版)》,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23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8月22日,眉山市彭山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眉山市彭山區某家具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工人正在打磨車間內對木質家具刷涂防裂劑,車間未有效密閉,且未按規定使用配套的“光氧+活性炭”廢氣治理設施,揮發性有機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2年版)》,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5.6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8月8日,眉山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聯合東坡生態環境局對眉山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1名工人正在打磨車間噴漆作業,打磨車間配套的治污設施正常開啟,但大門未密閉,噴漆房內外漆霧彌漫,刺鼻性氣味明顯,執法人員使用手持式PID檢測噴漆房內外,監測值分別為225.5毫克/立方米、19.53毫克/立方米。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結合《四川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2022年版)》,眉山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2024年8月28日,眉山市青神生態環境局對眉山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并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該公司使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尾氣開展監督性監測,根據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該公司兩臺登記使用的叉車排放尾氣煙度值超過標準限值。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眉山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依法作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眉山市生態環境局表示,上述案件反映出部分企業生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對當前大氣污染防治的緊迫形勢認識不足。企業生產經營必須以遵守法律法規為前提,以落實相關環境保護措施為條件,嚴格履行企業環保主體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