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四川新聞10月27日電 (記者 劉忠俊)記者27日從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獲悉,蓉遵高速公路仁壽段“10·21”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已向社會公布,經調查組分析認定,該起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小型轎車駕駛員謝勇對該起事故負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已移送司法機關。
2020年10月21日10時20分左右,謝勇駕駛川CRC292小型轎車搭載王淑輝、張明書、王定超、李建從威遠南收費站進入蓉遵高速公路往成都方向行駛。11時05分左右,謝勇駕車行駛至蓉遵高速公路自貢往成都方向97公里+400米路段時,在從左起第一車道向第二車道變道中,其車輛右前方與前方第二車道內由李維彬駕駛的川C15481“南駿牌”中型自卸貨車(事故發生時鑒定車速:33公里/小時)尾部發生碰撞,造成4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
事發后,謝勇撥打了120急救電話,醫護人員到達事故現場經診斷王淑輝、李健已死亡,傷者張明書、王定超送威遠縣醫院搶救。14時50分許,張明書因搶救無效死亡,王定超受傷住院治療。調查報告稱,該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90.5萬元人民幣。
事故發生后,眉山市應急、公安、交通運輸、仁壽縣、高速公安一分局、自貢市應急管理局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下稱: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鑒定,查明了事故發生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單位和非公職人員的處理建議,針對事故原因,提出了相應的防范整改措施建議。
經調查,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五大隊、四川省交通運輸廳高速公路交通執法第四支隊九大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成仁分公司仁壽管理處三家單位能正常履職,未發現明顯失職行為。
調查報告稱,該起事故直接原因系謝勇駕駛川CRC292“大眾牌”小型轎車在左起從第一車道向第二車道變道中未有效觀察前方車輛行駛情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采取措施不及時,導致車輛右前方與李維彬駕駛的川C15481“南駿牌”中型自卸貨車尾部發生碰撞,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川CRC292小型轎車駕駛員謝勇,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該起事故負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自貢市悠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龔樹林對事故發生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眉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實施行政處罰。川C15481“南駿牌”中型自卸貨車駕駛員李維彬對事故發生負次要責任,建議四川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一支隊五大隊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成都悠途信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成、自貢群樂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利波對事故負有責任,建議眉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四川路橋養護分公司項目經理周晉燾、現場負責人向青松因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施工作業現場安全管理不到位,已責成公司按內部管理規定給予處理。
調查報告還稱,自貢市悠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成都悠途信息公司、自貢群樂勞務公司分別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由眉山市應急管理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四川路橋養護分公司對項目部施工作業現場安全檢查不力,建議四川路橋養護分公司向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作出書面檢查。自貢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因對自貢市悠途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車輛未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無GPS衛星定位裝置變相從事網約車營運活動監管不到位,由自貢市應急管理局移送自貢市紀委監委調查處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