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新網四川新聞11月5日電 (記者 劉忠俊)記者5日從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獲悉,《四川省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下稱:《預案》)已印發,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以及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等6種情形將追究責任。
據了解,《預案》適用于發生在四川省行政區域,需要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重大事故和協助國務院處置的特別重大事故,或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預案》共分9部分,包括總則、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運行機制、應急保障、預案管理、宣傳與培訓、獎勵與責任追究、附則、附錄等。同時,重點明確了組織指揮體系,牽頭部門職責,并對應急處置程序進行規范。
記者梳理發現,《預案》明確了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分級標準與應對辦法。在分級應對方面,《預案》要求煤礦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層面提供支援或者負責應對。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事故,由省級層面負責應對;當國家層面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時,省級組織指揮機構按照要求具體組織調度。初判發生較大和一般突發事故,分別由事發地市(州)和縣級層面負責應對,或按照上級組織指揮機構要求具體組織調度。對涉及面較廣、敏感度較高或處置不當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啟動省級層面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預案》要求煤礦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駐地安全監察機構。省屬重點企業在上報當地政府的同時應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逐級上報事故情況,緊急情況下可越級上報。同時,《預案》明確了風險防控、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后期處置、應急保障、宣傳與培訓等方面的工作要求。
記者注意到,該《預案》還明確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參加應急救援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等。同時,明確對遲報、瞞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遲報、瞞報、漏報、謊報煤礦事故的;在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置、人員救治等工作中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以及有關部門應履行而拒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的等6種情形進行責任追究。
據了解,該《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20年8月15日印發的《四川省應急管理廳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試行)》同時廢止。(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