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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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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關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
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的通知
成公積金委〔2023〕 4號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省級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行標準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9〕2號)和《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7號)等文件精神,根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22〕11號)和《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2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現將2023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計算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統制字〔1990〕1號)要求執行。
二、依據《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2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數據,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標準調整為29353元。
三、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執行以下標準: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21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1970元。
四、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繼續執行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五、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進行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相關調整工作原則上應于2023年8月31日前完成,確保職工的合法權益。
來看相關政策解讀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的通知》解讀
《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2023年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及繳存比例執行標準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3〕4號)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已正式印發,現解讀如下:
一、主要政策內容
1.根據《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成都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辦法〉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21〕7號,以下簡稱《繳存辦法》)、《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執行標準的通知》(成公積金委﹝2019﹞2號),結合《成都市統計局關于2022年全市城鎮全部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公告》,2022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為117411元,對應2023年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標準調整為29353元(117411元÷12月×3倍,四舍五入后等于29353元)。
2.依據《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成府發〔2022〕11號)第三條中各區(市)縣轄區內具體適用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繳存基數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資標準相關規定執行,即四川天府新區、成都東部新區、成都高新區、錦江區、青羊區、金牛區、武侯區、成華區、龍泉驛區、青白江區、新都區、溫江區、雙流區、郫都區、新津區2100元;簡陽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崍市、崇州市、金堂縣、大邑縣、蒲江縣1970元。
3.依據《繳存辦法》第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應在5%-12%的范圍內自主確定繳存比例。
注:繳存單位有住房公積金差異化比例繳存需求和住房公積金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需求的,可按《繳存辦法》及實施細則提出申請,經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后執行。
4.執行時間根據《繳存辦法》第十七條“調整后的繳存基數,從當年1月1日起適用”,繳存基數上、下限標準于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二、有哪些辦理渠道?
(一)網廳辦理
已開通單位網上服務大廳的單位,可通過網上服務大廳辦理。
如需申請差異化比例繳存、住房公積金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單位應上傳所需業務資料,由成都公積金中心人工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
(二)線下辦理
單位可就近選擇成都公積金中心任一服務大廳辦理繳存業務,不受繳存所屬機構限制。
三、一年內是否可以多次調整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
繳存基數、繳存比例一年原則上只能調整一次。單位因操作失誤等原因需對繳存基數、繳存比例進行更正的,應提供相關材料,向成都公積金中心申請再次調整。
四、解讀機構和解讀人
解讀機構: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政策管理部
解 讀 人:馬培沛
聯系電話:028-86280036 028-12329